该用户从未签到
|
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条例》、新《细则》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政策都有新的规定,尤其对分包工程营业税的缴纳有了新的变化,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充分领会文件精神,才能符合国家新税收要求并为企业带来有效的税收利益。
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而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下发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在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对比新旧营业税细则,我们不难发现,旧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而新细则对第十一条进行了完善,矫正了以往一律以承包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的规定,补充了如果是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则以发包人为纳税人的规定。
综合以上考虑,一般情况下,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如果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则发包人属于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在与分建方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还应以与分建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其营业税,并向分建方提供《建筑业总承包及分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但如果承包人不是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则以承包人、挂靠人、承租人为纳税义务人,而不再由发包方缴纳税款并提供完税证明。 </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