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及核销基础专题
以下信息仅供参考,各地要求会有所不同.办理退(免)税认定操作指引
出口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 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南海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此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可不再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本表可由税务机关代为填制,企业法人代表签名或签章,加盖企业公章)
(2)已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
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出口企业退税帐户开户银行证明(或开户许可证)以及印鉴卡原件及复印件;
(6)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或年审审批表(一般纳税人提供) 原件及复印件;
(8)代理(委托)出口协议(委托代理出口企业用)原件及复印件;
《中标证明通知书》(中标企业用)原件及复印件;
(9)商务部(原对外经贸合作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印鉴卡复印件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
办理退(免)税认定变更操作指引
已办理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如发生变更情况,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到南海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应根据变更的情况相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变更后的已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可提供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4)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后的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变更后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或年审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8)变更后的出口退税帐户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印鉴卡复印件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
办理退(免)税认定注销操作指引
已办理退(免)税认定的企业如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到南海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办理注销退税认定手续。税务机关要对注销退税认定企业进行退税清算,凡是清算有问题的或有应退未退税款未处理完毕的,暂不办理退税认定注销手续,待应退未退税款清退完毕或多退税款追缴入库后,再办理退(免)税认定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后,方可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退(免)税认定注销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注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通知(外资企业提供)
生产企业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操作指引
生产企业按月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在每月的增值税纳税期内(1-10日前)向征收分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在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到税源管理二科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对逾期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各项申报,并在申报期内尽可能尽早申报。
生产企业自发生第一笔出口业务当月开始应按规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不是每月都有发生自营出口业务的企业,也要按规定按月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需报送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三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一式两份,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具);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包括: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一式两份);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5、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一份);
6、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原件(一份);
7、当月“免、抵、退”税申报反映有应退税额需提供:《退税申请书》(一式三份);
8、电子申报数据(软盘);
9、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销售发票(税务机关存根联);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提供)。
10、经审批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复印件(出口货物退运后,作数据冲减时提供);
11、经审批的《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报关单逾期申报时提供);
12、《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提供)。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装订及申报系统数据录入有关要求重新明确如下:
一、变更退税申报资料(表格)报送份数
(一)从申报所属期2005年12月份起,企业申报退(免)税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三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
3、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二)以上资料报送要求。
1、一份申报汇总表由税务机关加盖受理章后退回企业留存。
2、其余资料各一式一份按上述顺序横放装订在申报单证资料的第一页。
3、余下资料一式一份也按上述顺序夹放在申报资料内。
(三)除上述申报资料外,其他申报报送要求不变。
二、数据录入问题
企业在申报系统作单证资料录入时,必须准确录入核销单号码(即关单上的批准文号),如果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核销单号码打印不清,办税员(或录入员)需与报关员核对清楚或查看报关单的其他联次,并用铅笔在报关单上原核销单号旁把号码写清楚。
为避免企业出现因录入错误需要退回修改而影响正常审核和退税进度,故要求各企业必须细心、认真、准确录入好每一条数据。
三、资料装订问题
由于我科在审核单证时需采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核销单号,而核销单的号码打印在关单的左边,靠近申报资料的装订线,企业在装订资料时很容易把核销单号钉住,使税务工作人员难以采集核销单号。为此,请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装订申报资料:
1、如果申报资料超过50份关单的,原则上需分册装订;
2、所有单证、报表要对头、对左叠放整齐后再装订,装订孔要尽量靠近封面装订线,但单证资料又要装订牢固,不能松散;
3、装订好的申报资料应确保能看清核销单号商品编号。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补办操作指引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
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需提供以下资料:
1、《补办报关单申请表》(一式两份,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具);
2、出口货物报关单非退税专用联次未全丢失的,应提供其他联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补办报关单证明的电子申报数据;
税源管理二科在对生产企业《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申请审核后,加具意见和公章,退回两联给申请企业,该税务申请税务机关的办理时限为2天。
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操作指引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并在免抵退税申报中,将前期已申报的出口明细数据作冲减处理。
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所需资料
1、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书面申请;
2、《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具)及电子数据;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外商的退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税源管理二科在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审核后,加具意见和公章,退回两联给申请企业,该税务申请税务机关的办理时限为5天。
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操作指引
委托方遗失受托方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后,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交受托方,受托方据此向退税部门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税务部门办税服务承诺时间:2个工作日。
出口企业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所需资料
1、《代理出口未退税货物证明申请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具)及电子数据;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操作指引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规定办理。[即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
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此条适用于2006年10月1日前(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
委托方遗失受托方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后,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交受托方,受托方据此向退税部门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所需资料:
(1)《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或《补办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具)及电子数据;
(2)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提供);
(5)首次发生业务的需提供委托企业的国税登记证(或副本)复印件。
该税务申请税务机关的办理时限为5天。
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操作指引
生产企业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或者存在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等情况的,应每月自行向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纳税。
在免抵退税审核中,退税部门发现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申报的出口货物,应填制《关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一式三份(退税部门一份、企业一份、征收分局一份),发给生产企业的主管征收分局,通知企业办理视同内销征税。
生产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栏蓝字填列,同时在主表第7栏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已申报的“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生产企业按规定视同内销征税后,在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时,冲减当期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单证齐全出口额、并相应冲减当期免抵退税额等有关栏目的数据(当期相应数据不足冲减的部分可在下期继续冲减)。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退(免)税须提供的资料
一、A –遗失出口报关单须提供的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的复印件;
2、出口发票复印件;
3、电子口岸出口信息打印件;
4、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
二、 B-出口报关单内容填写有误须提供的资料:
1、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未取得正确的出口退税专用联时提供原有误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2、出口发票复印件;
3、海关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未取得海关证明的企业须提供书面原因说明);
4、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
三、C –出口货物退运须提供的资料:
1、《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或《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复印件;
2、出口报关单复印<出口退税专用联>适用于未办理免抵退税;3、出口发票复印件;
4、海关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进口报关单、企业证明或退运协议);
5、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
四、D-货物转关出口:
1、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其申报现场和出口口岸必须不相同);
2、出口发票复印件;
3、相关证明材料;
4、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
五、E-货物拼柜出口须提供的资料:
1、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2、出口发票复印件;
3、海关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4、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
六、F –其他须提供的资料:
1、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2、出口发票复印件;
3、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海关证明材料,税控机被盗的,需提供供货企业购IC卡受理单:与供货企业纠纷的需提供双方出具的证明等);
4、销货合同;
5、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
七、核销单没有信息须提供的资料:
1、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2、出口发票复印件;
3、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
另外,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报关单的企业申报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如属于企业变更名称的,则要求企业出具变更证明。如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则要求企业出具委托代理证明。同时复印件要加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复印件、证明等要加盖公章。
企业报送《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报申请表》一式三份,附送资料要求一式两份
核销及退税总结
核销及退税的准备:
一、
核销
㈠出口企业核销备案登记
提示: 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在北京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每周四北京海关与商务部门、外汇局、工商等单位实行联合办公)。
如出现企业更名、终止经营等情况,应在办理工商、海关等各部门的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备案申请无固定格式。备案可在有第一笔出口业务需要领取核销单时,到外汇局同时办理即可。
备案提交材料: 出口单位取得IC卡后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手续,所需材料包括:
1、盖有公司章的备案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
6、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㈡企业如何领取核销单
提示:企业第一次领取核销单的时需要提供出口贸易合同,领取的核销单长期有效,但应按需领用。
1、出口企业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之前,需要通过海关"中国电子口岸"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的份数;
2、企业再凭"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到所在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3、出口企业在正式使用核销单之前,须在"纸质核销单"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上出口企业名称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㈢企业如何使用核销单
1、在报关时,目前仅有共有26种贸易方式是需要使用核销单,有62种不需要。
2、出口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须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向报关口岸进行核销单口岸备案;http://www3.chinaport.gov.cn/
3、一份出口核销单只能对应一份出口报关单。出口企业在货物实际报关离境后,须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向外汇局进行交单,网上交单时,五个工作日后再到外汇局核销。
㈣操作步骤:
1. 连接上网(任何方法均可)
2. 在“地址”中录入https://210.73.81.188:7003/zlhx回车(注:全部小写)
3. 看到“企业用户外汇核销网上填报系统”后,在“企业代码”中录入9位组织机构代码;在“企业密码”中录入本系统登陆密码。(默认为123456,改过密码的以改过的为准)
4. 点击“登陆”;
5. 按不同情况点击:
①“全额收汇”指全额收汇的核销单或平均每张核销单差额在“-500美圆”以下的核销。
②“加工贸易”指“来料加工”和“来料深加工”的贸易方式的核销。
③“不收汇样品”指贸易方式“货样广告品A”不收汇核销。
“全额收汇”的核销:
①点击蓝条中的“全额收汇”
②点击“请选择”
③选择“报关币种”
④在核销单号码前的小方框中点击本次不需核销的号码;
⑤点击上方带有下划线的“不提交的数据”的标识;
⑥再点击不需要核销的申报单号码前的小方框;
⑦点击上方带有下划线的“不提交的数据”的标识;
(若在点击核销单或者申报单的小方框有误时,可点击页面最下方的“刷新”。刷新后,重新按上述步骤选择是否不需要核销的单据。)
⑧点击浏览器左上方工具栏文件中的“打印”;(第一张表)
⑨打印该页面后,点击页面最下方的“提交”。
⑩点击提交后会出现提示:“报关总金额、收汇总金额、差额各是多少,就是这样提交么?”若金额无误可点击“确定”,若不对应点击“取消”找原因。
11.若差额为负数或为零,就点击“确定”,视为已核销
12、如差额为正数,点击“确定”后会出现是否留余额提示:“报关总金额、收汇总金额、差额各是多少,是否保留余额”。
若保留余额请点击“确定”;若不保留余额,请点击“取消”;
• 提交完成后,点击上方蓝条中的第四项“打印报表”,看到企业已核销信息查询(提交后可不急于打印报表,可在多次提交后一次打印);
在“查询类型”选“核销日期”后,把光标放在起始日期对应的方框中点开,选最早“提交”的日期,再把光标放在终止日期对应的方框中点开,选出最晚一笔“提交”的日期,“提交”点击浏览器左上方工具栏中“打印”,打印一式两份。(第二张表)
㈤核销需要准备的单据:
★外汇管理局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
★银行出据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银行对外收汇申报单,到银行换取收汇水单
★商业发票
★到电子口岸网上申报核销并打印出两份核销报表后去外汇管理局现场核销.
(出口企业向外汇管理局申领有编号并加盖“外汇管理局监制章”的核销单,于领单90天内凭已缮制的核销单、注明核销单编号(填在报关单的许可证号的位置)的出口报关单和其它有关单据向海关报关。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二、退税
㈠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条件
1. 必须经营出口产品业务,这是企业申办出口退税登记最基本的条件。
2. 必须持有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得以从事合法经营,其经营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证明。
3. 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
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单位,一般不予以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㈡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㈢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账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际收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出口退税申请表
10.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进货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
★出口销售发票
★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银行出据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
★出口货物退税申请表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出口企业应按期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除中、远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外,上年度出口退税应在本年度5月31日前结算,主管部门不受理预期的出口货物退税的申请。
【转贴】关于出口收汇核销最新操作流程 以及 差额核销的操作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0月1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7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对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 “租赁贸易”、“租赁不满一年”、“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取消向外汇局提供相关易货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外承包核准件等凭证的要求。出口单位凭出口报关单、核销单、核销专用联或相应进口报关单等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二、出口单位以“进料对口”、“ 进料深加工”、“ 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需进行进料抵扣核销的,取消事先由外汇局进行备案审批的要求。出口单位凭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贸易合同(首次抵扣核销时提供)、出口报关单、核销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等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三、出口单位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对其中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货样广告品出口核销时,取消需提供贸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外汇局直接按不收汇差额核销处理。
四、出口单位已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因遗失、毁损等原因申请补办核销专用联的,不再由外汇局审批和出具核准件。出口单位可凭书面报告、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资料直接到原签发银行办理核销专用联的补办手续。?
五、调整出口收汇差额核销的范围。
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或进口金额多于报关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或进口金额少于报关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凭《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核销凭证直接办理核销手续。在此范围之外的出口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实行批次核销的,可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
六、因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等原因发生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收汇单位申请办理“境外收汇过户”的,取消提供出口报关单、核销单的规定。收汇单位凭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相关协议、出口合同复印件、核销专用联等相关材料办理过户手续。?
七、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经济区域企业不适用本通知。
八、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在办妥出口报关手续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
借:应收账款
贷:代购代销收人
收到购货方的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同时持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收到税务机关的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将货款和退税款——并退还给生产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退税后发生退关、退货时,外贸企业应先代理补交消费税:
借:应收账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待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
代理出口收汇核算
根据银行单据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帐款
同时根据一定比例收取代理手续费
借:银行存款(应收外汇帐款)
贷:其它业务收入
例:若代理手续费2%,银行转来收款通知金额USD340,其中费用2000元,代理手续费USD100,汇率8.3元,
分录:
借:银行存款 $340*8.3 2,822.00
贷:应收外汇帐款 2,822.00
借:应收外汇帐款 8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30.00
同时根据银行转来分割单划拨余额
借:应付帐款——服装厂 35,350.00
贷:应付外汇帐款 35,350.00
四、代理出口销售税金核算
代理出口销售业务的退税由委托方自理
代理手续费收入应缴营业税
借:其它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
交纳税金
借:应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按5%计提营业税,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41.50
贷: 应交税金 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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