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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应交的各税种稽查及处罚案例
一、案情回放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08月15日,经济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出租房屋,技术开发等,在地税局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005年3月,北京市某地方税务局对该单位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
1、该单位“2004年度代收客户保险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218,808.00元,收取客户迟交房款利息22,387.47元”,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12,059.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2.99元、教育费附加361.78元,补缴税费合计13,024.54元;加收滞纳金合计354.55元。
2、该单位“2004年度发放给职工的生日补助、出车补助、年假补助、节日补助、安全奖等项目”,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56.90元,对该单位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1.5倍的罚款。
(二)评估疑点
1、该案件为市局专项检查案件。
2、经房地产网查询,该单位2004年1月-2007年1月签约“销售面积”101,693.00平方米,签约“销售金额”569,870,926.00元,经大系统查询营业税“计税金额”为455,446,354.10元,营业税“实缴金额”为23,486,427.67元。
(三)涉税检查情况
检查组于2007年03月19日至2007年05月17日对该单位2004年01月01日至2007年02月28日缴纳地方各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过程中采用的具体检查方法及采取的措施是:实地检查与调账检查相结合、对账簿详细检查与抽查记账凭证相结合,并以电子稽查软件为辅助检查工具。
1、对评估疑点的检查。经审核,该单位分二期立项开发某假日花园项目。检查期间该项目签约合同金额为568,174,868.00元,与评估疑点中的签约“销售金额”基本一致,其中有13,138,321.00元退房款未从签约合同金额中扣除,实际签约合同份额为555,036,547.00元,检查期间已收房款582,925,476.00,其中27,208,929.00元为检查期间以前签约、检查期间收款,尚未收款金额680,000.00元,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2、检查中发现的涉税问题
(1)土地增值税
该单位2005年10月至2007年2月取得综合楼销售收入87924486.00元,应预缴土地增值税879244.86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725758.80元,少预缴土地增值税153,486.06元。
(2)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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