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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待售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手段,如果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关于纳税人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则待售商品房只要办理了房产证,且房产证的权属所有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税就应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
但是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售商品房是否缴纳房产税就要根据房产是否已使用、出租、出借来区别对待。
所以就存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利用待售商品房作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只是对商品房设置了抵押权,并没有传统意义上对待售商品房的“使用”,所以将房产设置抵押不能认为是对房产的使用,不缴纳房产税;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利用待售商品房作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的行为本身就是对房产的一种“使用”,是房产开发商行使了待售商品房的使用权,因此在待售商品房设置抵押期间应由房产开发商缴纳房产税。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根据自己对现有税收政策法规的理解提出如下观点:
[ 本帖最后由 朵朵爸 于 2009-8-1 06:57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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