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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股东放弃债券是否缴纳所得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2014-8-18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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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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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7-12-6 22:08: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股东放弃债券是否缴纳所得税?

    发表时间:2007-11-26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财会信报   发表评论  第页/共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大华公司欠某股东一笔款项,现该股东明确表示放弃此项债权,会计人员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债务重组业务。

          1.会计处理方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按规定无论是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还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支付或应该支付的金额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执行新准则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作为营业外收入)。

          2.税务处理方面,按《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但6号令同时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作为债务重组)处理:①经法院裁决同意的;②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③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不符合本办法前述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

          如果认定为捐赠收入,按照《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税务上是按债务重组处理还是按接受捐赠处理,要看企业的情况是否符合6号令的三个条件之一,但无论是哪种处理对债务人而言均要将收益计入应税所得。

          另一种观点提出:对以上问题是否也可以比照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进行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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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2014-8-18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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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2#
    发表于 2007-12-6 22:17:26 |只看该作者
    内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流程
    ------------------------------------------------------------------------------------------------------------------------
    [2006年12月21日]


    一、对象:实行查账征收的内资企业

    二、条件:企业发生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二)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三)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四)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五)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六)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七)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八)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三、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税前扣除申请报告;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06.06起使用,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共一式四份);
    (三)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a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b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c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d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四)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4.6.2所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a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b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c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d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e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f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g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h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五)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应提供下列证据:
    a存货盘点表;
    b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c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d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e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f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六)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应提供以下证据:
    a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b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c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d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e残值情况说明;
    f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g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七)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a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b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c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没有的涉及的,应附没有涉及保险索赔说明;
    d被盗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e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八)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应提供以下证据:
    a固定资产盘点表;
    b盘亏情况说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c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d盘亏的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发票价格、已提折旧的凭证帐页或其他确定依据);
    d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九)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应提供以下证据:
    a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b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c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d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e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没有的涉及的,应附没有涉及保险索赔说明;
    d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发票价格、已提折旧的凭证帐页残值情况说明或其他确定依据);
    f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十)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应提供以下证据:
    a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b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c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没有的涉及的,附没有涉及保险索赔说明;
    d被盗的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发票价格、已提折旧的凭证帐页或其他确定依据);
    e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十一)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应提供以下证据:
    a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b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c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等(含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含100万元)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d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和损失额的确定依据;
    e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十二)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应提供下列证据:

    a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b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c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d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和损失额的确定依据;
    e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十三)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形,应提供以下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a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b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c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d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e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f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g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h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十四)企业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a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b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c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d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e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f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十五)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应提供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a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b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c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d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十六)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提供拍卖或变卖证明。
    (十七)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处理的批复;
    (十八)财产损失相关账页复印件、会计处理方法说明;
    (十九)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二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三)《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粤国税发[2005]283号)

    五、程序:

    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市国税机关;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的:企业—省局或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市国税机关(中转)—省局

    六、友情提醒: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二)附送资料一式二份,凡复印件必须使用A4纸,并加盖公章,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三)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四)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的审批不改变企业的申报责任,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财产损失,或本办法规定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TA的每日心情

    2014-8-18 10:4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3#
    发表于 2007-12-6 22:20:48 |只看该作者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有一笔以前年度的其他应付款,不需要再付给对方;有一笔以前年度的其他应交款,当时是按规定增加成本提取的应上交的款,现在也不需要上交了,我们想进行调整,该通过什么科目调整,最后应体现在利润上吧,涉及哪些税???


    专家解答
    1、对其他应付款,无须进行支付时,根据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应转出资本公积。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看什么样的应交款,影响当年损益,若金额较大,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处理。否则,可直接做相反的分录冲销。但所得税方面,要看当年计提而未实际支付时是否进行了税前扣除,如当年未在所得税前扣除,则现在直接冲销该计提的费用不涉及所得税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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