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12-31 1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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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72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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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中午饭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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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中午饭如何解决
民以食为一天,吃饭是必须的,有好多人向我咨询这个问题,今天正好有个纳税人提出来,所以我就在这里给大家解释一下,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如果你觉得有道理就采纳,(对我说声谢谢)如果你认为不行,还有什么好办法,请告诉我(我会说声谢谢)。
纳税人问:
因公司没有食堂,中午定餐或自己做饭,若在饭店定餐(不可能总在一个饭店就餐),发票统一开,我可以将这部分进福利费,但不知税务是否认同,(业务招待费与福利费餐费的界定),若自己做饭,不可能总在超市购买,在小商饭手中买的米或菜不可能有发票,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进福利费(新制度前是可以进的)。
解析:
一、没有食堂
(一)、没有食堂,发放就餐补贴行不行?
答:行,但是,发放现金补贴按: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对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提留的福利费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怎样解决?
如果采取这种方法,只能如此。
(二)没有食堂,到饭店吃饭行不行?
答:行,要与饭店签订一个《就餐协议》(这样稳妥),定期拨款与结算,饭店给企业开发票,企业将这部分支出记入福利费科目。但,要注意以下事项:
1、发生费用要合理,也就是要规定一个标准(比如:每人每不超过5——12元),如果太高,税务机关可能怀疑你企业将招待费分解到该饭店,有避税嫌疑。
2、企业在“管理费用”中需要发生招待费。如果你企业没有招待费,税务机关就会认定你企业把招待费分解到该饭店,有避税嫌疑。
3、上述操作必须本着“真实性、合理性”原则,比如:饭店距离企业远近,饭店规模大小,是统一吃还是凭饭票吃,吃饭时是否有饭店签字等等。证明得越充分越好。
(三)没有食堂,订合饭(叫外买)是否可以?
答:行,这个做法与(二)类似,只是将饭关到企业,现在有好多专门做“配餐”的企业,这个方法是可行的。但也要注意取得发票。最好也要有《就餐协议》这个协议不但给税务局看,万一有吃食物中毒了,好凭《协议》找他们。
(四)没有食堂,拼伙与其他单位行不行?
答:行,当加入其他企业食堂时,同样要与其他单位签订《就餐协议》,定出标准,就餐形式等,然后将款定期拨给这个单位。这时有个问题产生了,这个企业无法给你企业开发票。如果说这个食堂有对外经营好办,可以开发票。如果不对外经营怎么办?按理说,应该没有发票凭拨款凭证或收据就可以。但,万一税务检查人员不认帐,就说不行你怎么办。看以下两种方法是否可行。
A、分解费用,与拼伙方答成协议,我企业买大米、食用油等(发票自然开给我)他们买副食及人员费用。
B、分别开票,也就是凡是食堂发生的费用,按月,按比例在取得发票时就分为A、B两个企业,然后分别入帐。
(五)没有食堂,员工带饭或自己做饭行不行?
答:行,(用小沈阳的话说:这老板太抠了)。员工可到市场买些菜或买些熟食,做点钣,但争取让老板同意在企业福利费中报销。我个人观点,“白条子”就可以,但要有真实的记录。符合标准,不能一天每人吃上百元。(以下详细讲解白条子)
二、有食堂
(一)员工不花钱,按实际发生额记入福利费
这应该是最正确的方法,无论是食堂的用具、人员的开支、伙食费的花销,都可以列入福利费。
这里有两种方法:
A、在食堂建帐,财务给食堂拨款,一切开销都在食堂核算。
B、在财务科设一本食堂帐,即:管理费(下设)——福利费(下设)——食堂费用。核算食堂开销。
(二)员工花少量钱,不足部分企业补
只要是员工在食堂吃饭,每天2—3元钱,不足部分由企业补充。这里可能有两种情况:
A、内部承包,食堂自负盈亏,如:设定每人每天5元,(个人拿2元,企业补3元)人员工资企业承担,或者这5元中包括人员工资。
B、外部承包,企业给食堂拨3元,员工中是花2元餐票就可以吃一餐。盈亏由承包者掌握,这种形式财务人员在拨款时需要有发票,具体说:以实物补贴食堂(以大米、食油、肉类)的发票解决“食堂实物补贴”,这样好些。
如果说只是一个拨款单,怕说服力不强。还要注意,这种形式的食堂税务机关会判定为“对外经营”,可能要对其征税。这种形式不可取。
(三)食堂对外承包,给员工补助,吃多少员工自选。
这种形式是将钱发给员工,到对外承包的食堂就餐,吃多少花多少。这与没有食堂,发放就餐补贴一样,发的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发票问题
(一)可以取得发票的,必须取得。
如果你企业的食堂原材料来自“超市”、“商场”就应该取得发票。如果没发票,在税务机关检查时会嚼牙的,何况“小鸡的鸭子亲嘴— —个嘴大,一个嘴小”。
(二)不能取得发票的,本着“真实性原则”取得“有效凭证”
如:企业为了成本核算,降低费用,秋天时为食堂准备冬储物资(大米、白菜、大葱等)就是从农民手中买的,只要有当时记录,有相关手续,白条子上有老农的手印(别让农民押手印,一提一这就想起杨白劳了。开个玩笑)。总之,凡是真实发生的就可以。
看一下:吉地税发[2009]51号文件第6条关于税前扣除有效凭证问题的规定:“企业当年真实发生的符合税法扣除项目规定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取得足以证明该项经济业务确属已经发生的适当凭证,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A、企业当年真实发生的
B、符合税法扣除项目规定的
C、应取取得足以证明该项经济业务确属已经发生的“适当凭证”(不是发票)。这一点请不要向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要口供”,谁也不会告诉你什么样的白条子行,什么样的白子不行。也不可能规定限额,以前长春市规定从市场上买的50元以下的农副产品白条子可以列支,结果企业将1000元分解成20张同样的白条子,这完全是徒劳的。所以,请不要再问了,凭工作经验,实施——职业判断。(作者:吉林地税纳税服务处 毕君业 2009-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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