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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新31号文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2017-9-14 13:57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7-7 20:31: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那么,房地产企业预提的公共维修基金、市政配套设施费、劳动保险费、以及预提的资本化利息,是否属于上文中列举的可以预提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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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2017-9-14 13:57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09-7-7 20:31:52 |只看该作者
    答复: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9-7-8 10:04:2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看看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9-7-8 15:34:45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09-7-13 16:56:49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09-7-20 14:14:54 |只看该作者
    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转载请注明出自房地产会计网论坛 http://www.fdckj.com/,本贴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15271-1-1.html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09-7-20 14:39:58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09-7-20 14:42:28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1-27 15:04
  • 签到天数: 1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9#
    发表于 2009-7-20 15:24:04 |只看该作者
    我也正在关心这个问题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5-3-19 14:20
  • 签到天数: 47 天

    [LV.5]常住居民I

    10#
    发表于 2009-7-27 16:05:18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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