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8 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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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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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时常会发生因资金短缺而需要借款的情况,尤其是伴随着企业的重组、改造,集团公司的增多,关联企业间资金相互融通使用现象呈上升趋势。统借统贷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统借统贷不受资本弱化制约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的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下属各公司向集团公司拆借资金并支付利息,满足以下3个条件就可全额扣除:一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二是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三是借款符合本规定所说的统一借款的概念。也就是说,不论下属公司向集团公司借款多少,只要满足以上3个条件,支付的利息就可全额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仍然延续以前的立法思想,统借统贷不受资本弱化的限制。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具体规定了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以上法规的目的在于防止企业通过加大关联方借款(关联方债权性投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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