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擦汗 2017-9-30 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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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采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按次或按月计算。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分次纳税的税收筹划税法规定,当某项活动带来的收入在1个月以上的一段时期内,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计入各月计算,而间隔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应合并每次的收入额计算。因而,劳务报酬收入采取什么方式取得,直接影响到个人一定时期的收入。
当为他人提供劳务时,需要根据劳务合同书,合理安排纳税年度内每月吸取劳务费的数量和实际支付的次数,即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某设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设计图纸花费时间1个月,获取报酬3万元。该设计人员要求建筑单位在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间,将该报酬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3000元,试分析该设计人员的税负变化。
[分析]方案一:一次性支付3万元。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元的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那么,该设计人员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
应纳税额=20000×20%+4000×30%=5200(元)
或30000×(1-20%)×30%一2000=5200(元)
方案二:分月支付,每次应纳税额为:
(3000-800)×20%=440(元)
10个月共负担税款=440×10=4400(元)
该设计人员可以少纳税:5200-4400=800(元)
虽然由于分次纳税,纳税人便可以通过一次收入的多次支付,既多扣费用,又免除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减轻了税收负担。
2、由被服务方提供服务的税收筹划
由于税法仅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由被服务方向提供劳务服务一方提供一定的服务,如伙食、交通、住宿等,就等于扩大提供劳务方的费用开支,降低了劳务报酬的总额,从而使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保持在较低的纳税水平上。
由于对方所提供的伙食、交通等服务是提供劳务服务者的日常开支,若由其本人用收入购买往往不能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扣除。这样,虽然提供劳务报酬的所得因接受对方的服务而降低,但同时也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这比直接获得较高的劳务报酬而支付较多的税收有利,因为这样可使劳务报酬所得者在总体上保持更高的消费水平。
[案例]某教授到外地某企业讲课,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该教授面临着两种选择:一种是企业给教授支付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该教授自己负责;另一种是企业支付教授讲课费4万元,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全部由企业负责。
试问该教授应该选择哪一种?
[分析]方案一:教授自负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个人所得税额应由企业代扣代缴。
教授实际收到讲课费=50000-10000=40000(元)
但讲课期间该教授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000元,住宿费5000元,伙食费2000元。因此该教授实际的净收入为30000元。
方案二: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企业应为教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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