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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评论] 房屋成本是商业秘密 要求开发商公开是亵渎法律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30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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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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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6-5 12:37: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曾几何时,要求开发商公开房屋开发成本的喧哗一度满城风雨,因这一要求属无理取闹而不了了之。前几天,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在“两会”期间又以“建议”形式将这一旧调重弹,但被广东省建设厅“否决”。该厅在答复中表示,对商品住房成本进行公开,或者公开的内容和程度把握不好,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按理说,广东省建设厅的决定合法合理。然而,笔者今天在网上又看到了一篇转载评论文章:岂能拿商业秘密做挡箭牌拒绝公开房屋成本?作者要求公开成本的唯一理由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这真是燕书鄞说,曲解“知情权”含义。笔者认为,要求开发商公开房屋的开发成本,是典型的亵渎法律行为。

    首先,房屋成本是开发商的商业秘密,应受到法律保护。要求公开房屋成本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呢?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样,商业秘密就具备了以下四个法律特征: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4、采取了保密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从以上法律规定不难看出,要求公开房屋成本,就是要披露权利人(开发商)的商业秘密,有违公平竟争原则,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其次,消费者“知情权”不是指对商品成本构成的“知情”,而是指商品成本以外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如下: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从目前房地产市场的销售来看,开发商在正式销售时,必定会在媒体上打广告并在售楼现场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五证两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以及环保节能指标等资料,这完全履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所以,要求公开房屋成本,没有法律依据,属无理要求。

      第三,要求公开房屋成本不仅是对开发商存有偏见,而且是亵渎法律。

      商业秘密是商家致胜的法宝,这是一般大众皆已知晓的常识。房屋成本属于开发商的商业秘密,若向大众公开,开发商拿什么经营?靠什么致胜?用什么竟争?另外,主张所谓“知情权”的人,为什么不要求医药业、教育业、IT业、汽车业、广告业等产业或行业公开成本呢?仅仅要求开发商公开成本,于情于理于法均无据,这不是仇恨就是偏见。明明知道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有违《反不正当竟争法》而故意违之,这不是知法犯法就是亵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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