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
类型
税种
| 征税及减免税政策
| 减免税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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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 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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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144平方米以下)
| 非普通(144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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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住宅销售,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5%征收。(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 个人转让营业房、写字楼等,按售房价减去原购买房屋价款后的余额5%征收。
| 必备资料: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房产证、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转让合同(契约)及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报查联原件或发票联复印件或契证复印件;
4、个人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要求享受减免税的,需提交《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和“继承权公证书” 或“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选择资料:
一、营业税
1、要求享受个人自建自用房减免营业税的,另需提交建设项目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文件的复印件。
二、个人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联”原件(个人在出售住宅前一年内已另购住宅直接给予减免税的,以及享受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出售免税政策的无须提供);
2、要求享受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出售免税政策的,另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或单身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该房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承诺书,和市建设局房屋产权产籍查档证明。户口不在金华市区的,还需提交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住宅证明。
3、按征收率缴纳或申请减免税的个人,另需如实提供《声明书》。
三、土地增值税
1、要求享受个人因工作调动而转让原自用非普通住宅减免土地增值税的,另需提供调令(文件)或个人参加调入地社会养老保险的缴款书原件、复印件;
2、要求享受个人因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非普通住宅减免土地增值税的,另需提供新购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如果新、老房屋产权证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名字不同的(夫妻),还需提交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
3要求享受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另需提供国家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个人出售住宅申请两个以上的税种减免时,必备资料只需提供一份。
2、个人出售住宅申请减免税时,应在房地产交易所领取并填写分税种的审批表,由交易所出具房屋登记、交易价格审核意见后,再到房屋所在地地税分局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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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超5年(含)的住宅销售,免征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 个人购买或超5年(含)的住宅销售,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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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为个人自建自用的住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销售时享受免征营业税1套。个人合伙、联建等形式建成的房屋对外销售的,不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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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名义立项的自建房,个人在销售时:不足5年的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5%征收;超过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售房价减去原购买房屋价款后的余额5%征收。(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能提供取得房产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按全额5%征收,普通住房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5%征收。)
以单位名义立项的自建房,凡不能提供取得房产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的,不论年限,个人在销售时均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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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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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所 得 税
| 个人转让免征营业税的自建住宅,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3%核定征收;转让其它住宅的,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1%核定征收。
| 个人转让营业房、写字楼等,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1%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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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个人出售自用五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核确认后,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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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个人换购住宅,改善居住条件,售房前后一年内换购住宅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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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偿赠与房产未取得所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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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房产,以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适用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①、②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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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房产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购房发票、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能正确计算房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实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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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增 值 税
| 个人转让普通住宅,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既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购买价格评估报告的,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0.5%征收。
| 个人转让营业房、写字楼等,既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购买价格评估报告的,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0.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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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非普通住宅,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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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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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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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所有人将房屋产权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给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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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买卖双方各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0.0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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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 买方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1.5%征收。
| 买方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3%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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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
|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7%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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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 附加
|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3%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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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 育附加
|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2%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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