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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请教关于工程招标担保的规定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3-25 16:10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6-2 09:40: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教各位前辈:
    我公司在谈工程招标的事情,是不是双方都需要担保公司来担保呢?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或者文件资料,请各为前辈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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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09-6-3 09:25:53 |只看该作者

    杭州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市建委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降低工程建设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在本市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和各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投标担保,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含分包的项目)应当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财政全额投融资建设项目,由财政统一提供支付担保;部分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支付担保。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担保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杭州市担保协会(以下简称担保协会)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担保公司实施行业自律的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分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四、工程担保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除投标担保外工程担保应采用保证担保方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为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
      六、实行担保的建设工程,业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业主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担保合同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并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办备案。
      七、 工程担保提倡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保函和担保合同示范文本。
      同一银行的同一支行或同一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八、专业担保公司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注册资本中以现金形式注册的资本应当占70%以上;从业人员中应有与其相应的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
      担保公司应当具有与其所承担的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相适应的清偿能力。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超过上述限额进行担保的,招标办不予接受。
      九、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业主应当将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履约保函和工程担保合同的原件提交招标办保管;承包商应当将业主提供的业主支付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原件提交招标办保管。招标办提供2份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保函的复印件给提交人。
      业主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加盖招标办“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业主支付保函和承包商履约保函。
      十、投标担保金额应当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担保额度一般为投标总价的1%—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招标人不得将该笔款项挪作他用。
      十一、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28天(投标有效期延长的,其担保延长期应经双方书面认可),并在担保合同中约定。
      十二、承包商履约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并在担保合同中约定:
      (一)一般招标或者交易的项目,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应当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0%;工程合同造价1亿元以上的,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
      (二)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招标项目,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应当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5%;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的,应当不低于1500万元。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应对等于承包商履约担保。
      十三、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90天以上。如实际开工时间(即施工许可的开工时间)超出合同开工时间15天以上,担保有效截止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十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完成除工程质量保修金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支付之日后90天以上。如实际开工时间(即施工许可的开工时间)超出合同开工时间15天以上,担保有效截止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十五、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的一定期限)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履约担保的,由提供投标担保的银行、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承包商因非业主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银行提供保函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在担保额度内赔偿受益人损失的责任;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书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担保人在征得受益人同意后,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承担其担保责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在保证金额内赔偿业主的实际损失。
      十七、业主因非承包商原因不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承包商可依据工程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十八、除投标担保外,索赔权利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前,应当书面通知被保证人,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项目监理机构在28天内对权利人的索赔理由进行核实处理,并进行书面确认。如索赔的理由是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索赔权利人应当同时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项目监理机构提供法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索赔权利人持该检测报告向招标办领取保函原件后,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保证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建设工程因中止施工需要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应当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和加盖招标办“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业主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到招标办领回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恢复施工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设保。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凭加盖招标办“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保函或担保书的复印件,向招标办取回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保函或担保书的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工程全部结算后(除工程质量保修金外),业主凭加盖招标办“原件收讫”证明印章的业主支付担保的保函或担保书的复印件,向招标办取回业主支付担保的保函或担保书的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14天前,或保函或担保书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受益人实现索赔权力后14天内,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被保证人应当按照规定续保,并向受益人提交新的保函。
      二十、专业担保公司承担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到担保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担保协会对其担保金额和累计担保金额进行核定,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工程担保登记表,并应当建立专业担保公司工程担保余额台账。
      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在首次承接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前及其后每年定期向市担保协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公司股东构成、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公司重要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与当地银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情况;
      (三)公司开展担保业务的代偿情况说明;
      (四)开展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情况;
      (五)公司从业人员的专业及结构情况。
      二十一、担保协会对专业担保公司的行为实行市场信用监管。专业担保公司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担保协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企业清偿能力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
      (二)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擅自动用被保证人反担保保证金的;
      (三)在担保书约定的有效期届满前,除建设工程中止建设或者被保证人的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而同意撤保外,擅自撤保的;
      (四)出现索赔后,不积极履行保证合同规定的赔付义务,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五)建设工程担保档案或资料不齐全,无法反映工作全貌的;
      (六)恶意压低担保收费,降低工作质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十二、 业主和承包商应对所提供的保函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招标办可以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发现保函虚假或有其他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告。
      二十三、招标办应建立工程担保统计分析系统,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为保函的查询、统计和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二十四、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和各开发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可参照执行。
      二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09-6-3 09:26:59 |只看该作者

    绍兴市建筑工程担保管理暂行规定

    绍兴市人民政府第87号令

      现发布《绍兴市建筑工程担保管理暂行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八年一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降低工程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建筑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第三条凡市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其相关附属基础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有关担保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建筑工程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建筑工程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规定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其他建筑工程按本规定要求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所有建筑工程都应按规定实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六条建筑工程担保采用保证担保形式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成本。各方主体所发生的担保费用由各方按规定承担。

      建筑工程担保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是建筑工程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无效。

      第二章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七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第八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须同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即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应向承包商提供与其履约担保额度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未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筑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第九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专业担保公司保证、银行保函等方式。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也可以依法实行抵押或者质押担保。

      第十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一般应为工程合同价(中标价)的10%。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也可以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上一段担保额清算后进入下一段;分段担保基数应与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相一致。

      采用经评审最低中标价法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造价低于1亿元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应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5%;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应当不低于1500万元。

      第十一条专业担保公司保证和银行保函的担保责任,主要是在担保额度内承担保证责任。

      承包商已完成担保额度的工程量,而业主未能按工程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可以依据合同暂停施工,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业主违约责任超过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的,承包商在获得担保赔付外,不足部分可继续依法向业主追偿。

      承包商依据本条实现债权后,业主需重新作出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二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保证担保的,其担保有效期应当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截止时间为工程决算审计结论双方认可之日后六个月。如实际开工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15日以上,担保有效截止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三章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担保人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担保。

      第十四条承包商履约担保可以采用专业担保公司保证、银行保函等方式。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同业担保方式,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提供履约担保。

      第十五条承包商履约担保额度一般应为工程合同价(中标价)的10%。

      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工程项目,承包商履约担保额度应与业主分段支付担保额度相等。

      采用经评审最低中标价法招标的工程项目,承包商履约担保额度应与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相等。

      第十六条承包商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承担担保责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委托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专业担保公司保证和银行保函的担保责任,主要是在担保额度内,对业主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承包商违约责任超过履约担保额度的,业主在获得担保赔付外,不足部分可继续依法向承包商索赔。

      第十七条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同业担保方式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企业之间提供担保的规定,高资质企业可以为同资质或低于本企业资质的企业提供担保,低资质企业原则上不得为高于本企业资质的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承包商履约担保采用保证担保的,其担保有效期应当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截止时间为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六个月。如实际开工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15日以上,担保有效截止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四章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劳务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付款的保证担保,保证劳务发包人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采用的方式由招标文件确定。法律、法规等有其它规定的,按其它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工程造价不足3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中标价)的3%确定;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价(中标价)的1.5%确定。每一工程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最少不低于30万元。

      第二十二条劳务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款项的,由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先行支付民工工资和相关各项费用,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在工程担保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截止时间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日。

      第五章建筑工程担保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市建筑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为市区范围内符合规定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或其它法人组织。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指专业担保公司,是指经营业务以建筑工程担保为主,依法登记注册,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中以现金形式注册的资本应当占70%以上,从业人员中应有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经济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专业担保公司应具有相应的清偿能力。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

      同一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合同同时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二十七条实行保函集中保管制度。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及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及保函原件等资料报送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保管、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4#
    发表于 2009-6-3 09:27:29 |只看该作者

    湖北省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担保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降低建设工程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行担保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包括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依据国际惯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应当采用保证担保(即第三方保证担保)方式。

      第三方保证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函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在有关法定文件中约定。担保人对其出具的保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工程的担保方式由当事人在法定担保方式中自行约定。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权利人认可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由上述保证人的分支机构出具保函,应有其法人的单项逐笔书面授权。

      第七条 采取保证方式进行担保的,其投标人投标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和业主支付保函应当见索即付,即保证人无需介入对被保证人违约事实的认定,只要权利人在保函的有效期内,根据本办法及保函规定的索赔程序向保证人出示相应的索赔文件,保证人应当立即无条件地就担保金额向权利人支付索赔款项。

      第八条 实行担保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当将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并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担保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条 组成联合体方式的,应当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投标人投标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招标人应向组成联合体的承包商提供业主支付担保。


    第二章 投标人投标担保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

      第十二条 担保金额一般为投标总价的1%-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担保金额应当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履约担保的,由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按照担保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投标保证金返还给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开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招标人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一般不短于投标有效期截止日(投标有效期延长的,应经双方书面认可的延长期)后28天。

      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第三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六条 承包商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

      第十七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价的5—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一般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价的10-15%。

      第十八条 对于一些大型建设工程或者特大建设工程采用第三方担保(即保证担保)时,可以由若干保证人实行共同保证,并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承担连带责任,业主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九条 采取保证方式进行担保的,其业主就承包商履约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并得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应当在14天之内对业主的索赔理由进行核实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条 采用保证担保的,在承包商因其自身原因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银行、专业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保证担保机构在征得业主同意后(业主有优先选择权)按照下列方式之一,承担其担保责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仍按原合同支付建设工程款;

      三、按照合同约定,对业主的损失支付赔偿。

      第二十一条 承包商在业主就其履约担保索赔了全部担保金额之日起28天内,应当向业主重新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履约担保。当剩余合同价值已不足原担保金额时,承包商重新提交的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应低于剩余合同价值。

      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业主应当在承包商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日后7日之内退还承包商的履约担保。


    第四章 业主支付担保

      第二十三条 业主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 向承包商提交支付担保。

      第二十四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第二十五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建设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

      承包商应当在业主支付担保有效期截止日后7日之内退还业主的支付担保。

      第二十六条 业主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不能按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建设工程款项时,由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承包商支付建设工程款项。承包商就业主支付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业主,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并得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应当在14天之内对承包商的索赔理由进行核实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在承包商就其支付担保索赔了全部担保金额之日起28天内,应当向承包商重新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支付担保。当剩余合同价值已不足原担保金额时,业主重新提交的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应低于剩余合同价值。

      第二十八条 承包商还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业主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约以外,承包商可以与业主协议将该建设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建设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依法受偿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可以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作为其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一旦发生赔付后,担保人有权从被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处得到补偿。反担保可以采用其他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以及被担保人依法提供的抵押、质押等。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担保合同签订后;须与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一起,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本试行办法实行担保的建设工程,如果未实行建设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担保合同未向有关部门备案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招标投标手续,施工许可证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业主、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遇有履约争议,当事人一方对对方索赔担保金额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照业主、承包商和保证担保机构在签订保证担保协议时的事先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对经确认有重大违约行为的业主、承包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在案。对业主,将暂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停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暂停其新建项目的发包资格;对承包商,将暂停其投标资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罚,直至降低、取消其施工资质。

      第三十二条 在业主就承包商履约担保进行索赔的过程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不切实履行职责,或者滥用权力,致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不履行监理职责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由当事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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