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
被查单位:湖北省大悟县个体房地产开发业主付某
稽查单位:湖北省大悟县地税局稽查局
基本案情:大悟县地税局稽查局于2003年4月对个体房地产开发业主付某进行了专项稽查。付某于2001年10月到大悟县汉大市场开发指挥部以“付某等11人”的名义交纳征地费后,征用土地600平方米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发住房总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建成住房24套,已销售19套,尚有5套空置。该纳税人向稽查局提供售房协议书9份,合作建房合同书10份。到2002年底该纳税人按每平方米350元的计税价格申报建筑安装营业税,只将售房合同款部分申报缴纳了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合计已缴纳地方各税费43416元。
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是纳税人的工程造价核算不准确。由于个人开发业主一般财务核算不健全,建设资金来源复杂,核算混乱,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其开发成本、费用,因此建房成本无从核实。稽查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建筑成本。稽查局按照县城建局定额管理站提供的同地段建房定额核算标准,核定其建筑成本含各项税费为每平方米380元,并以此作为建筑安装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征收营业税21660元。
二是纳税人故意将房地产开发混淆为合作建房,偷逃销售不动产环节的营业税。付某称所建房屋中有10套是与房主合作征地后,由房主委托他建房,因此他不存在缴纳销售房地产环节的营业税的问题。付某提供的征地费收据上付款单位为“付某等11人”,但未列举其他户主的具体姓名。付某提供的合作建房协议书中称,合作建房由付某代为建成后,由房主本人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立合同之日房主预付建房款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建筑材料,房屋建成后付清剩余款项。售房合同规定由付某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立合同之日房主预付10000元购房定金,房屋建成后付清剩余款项的90%,余下的10%待付某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办好交给房主后付清。从立合同时间上看,两种合同签定的时间大致相近,有的购房协议时间甚至在合作建房合同之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