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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号专题】各地出台房地产所得税新31号文细化或者补充配套政策汇总帖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51#
发表于 2009-6-12 10:28:48 |只看该作者
怎么没有河南的啊?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9-19 08:41
  • 签到天数: 140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52#
    发表于 2009-6-12 17:01:04 |只看该作者
    浙江金华国税
    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金市国税所〔2009〕4号
    各县(市)国税局、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所〔2009〕7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开发项目位于金华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的,按10%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3%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转计税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开发项目位于各县(市)的,其计税毛利率由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的规定确定。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将计税毛利率确定情况分别直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同时分别抄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同一县(市)范围内,国、地税局所确定的计税毛利率必须保持一致。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并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与其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在当期按规定扣除。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抄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5月22日印发
                            排版:陈艳丽    校对:庄美娟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9-19 08:41
  • 签到天数: 140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53#
    发表于 2009-6-12 17:01:53 |只看该作者
    浙江金华国税
    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金市国税所〔2009〕4号
    各县(市)国税局、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所〔2009〕7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开发项目位于金华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的,按10%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3%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转计税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开发项目位于各县(市)的,其计税毛利率由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的规定确定。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将计税毛利率确定情况分别直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同时分别抄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同一县(市)范围内,国、地税局所确定的计税毛利率必须保持一致。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并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与其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在当期按规定扣除。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抄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5月22日印发
                            排版:陈艳丽    校对:庄美娟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9-19 08:41
  • 签到天数: 140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54#
    发表于 2009-6-12 17:03:37 |只看该作者
    不好意思,网络有问题。不小心上传了两次。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6-15 16:45
  • 签到天数: 2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55#
    发表于 2009-6-13 06:05:1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谢谢,这样的东东非常好!!!!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12-27 12:44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56#
    发表于 2009-6-15 16:44:30 |只看该作者

    东莞国税发[2009]40号文

    这是东莞国税关于[2009]31号文的最新规定,因为是传真件,所有不能直接发送.大家看附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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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57#
    发表于 2009-6-16 19:44:09 |只看该作者
    有没有辽宁省或沈阳市的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3-10 10:03
  • 签到天数: 73 天

    [LV.6]常住居民II

    58#
    发表于 2009-6-18 10:55:54 |只看该作者

    关于(国税发{2009}31号)地方有什么新规定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黑地税联[2009]9号文件,利,转发了国税发[2009]31号文,并根据我省实际,补充了一部分内容,补充内容如下:
    一、对我省经济适和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对我省非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和郊区的,为18%。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为13%。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8%。
    ......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2-1 14:13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59#
    发表于 2009-6-18 13:22:13 |只看该作者
    有没有天津的啊?天津在2008年是不是还是执行旧31号文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60#
    发表于 2009-6-20 15:02:04 |只看该作者
    感谢收集,方便了大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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