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预收账款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应当在何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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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如题:2009预收2010年的房租,缴纳的营业税可否在2009年所得税前扣除? 没有缴纳可否扣除?
首先看一看会计处理,会计处理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等到10年将预收账款转入其他业务收入时,在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科目。 本人更倾向于第二种处理方法。主要因为可以将收入与相关成本税金相配比。三。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 其次,看一看营业税及其企业所得税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这两个税种在2009年规定是一致的,那就是收到预收款的时间。 营业税计算没有不确定的问题,关键就是所得税计算时,其发生的营业税是否可以扣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这里面就出现了对“发生的”理解有不同观点了,一是理解成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的税金,即使没有缴纳也可以扣除;另一种观点将其理解成实际支付,即使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如果没有缴纳,欠税部分不得扣除。 本人结合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以减少差异为目的,实际工作中,在总局未明确前,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主,适当考虑实际发生的规定来掌握税金的扣除。 一是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的税款不管是否欠缴,都应可以扣除; 二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以理解成,只要交纳的税款符合税务机关要求计算的税金,只要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了,这时缴纳的税金就是实际发生的税金,应当给与扣除。(包括税法要求按预收账款而要预缴的税金如,预缴土地增值税)。而不能考虑会计上的配比问题了。 因此,2009预收2010年的房租,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2009年扣除。如果没有缴纳,个人认为,又因不符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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