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5-7-24 1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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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59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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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变化并不是要将预售产品取得的收入直接计入当期销售收入,而是解决房地产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问题。因为,新31号已经取消了原“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和“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的规定。
问题:1、2007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在2007年全额调整增加,在2008年如将未完工收入作为销售收入是否在08年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按计税比例调减?
2、如将预收产品取得的收入计入当期销售收入,是否可将在2007年以调整增加的预售房款并入2008年的销售收入作为三费计算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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