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1-10-15 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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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14: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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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税浪子
学习“山水与共”君来自上市公司的收购案例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的有关规定,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的组合。山水与共君这个认识王骏很认同,59号文所说的股权收购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控制,凡不以控制为目的的股权转让,均不在此例,其意应等于会计准则中的“控股合并”。
一、股权收购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一般性税务处理
59号文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股权收购一般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特殊性税务处理
如果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经营的连续性);4.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权益的连续性);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则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即暂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四川双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案例分析
2008年9月,上市公司四川双马发布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拉法基中国)发行 36,809 万股 A 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江堰拉法基)50%的股权。增发价7.61元/股。收购完成后,都江堰拉法基将成为四川双马的控股子公司。都江堰拉法基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56,839,300元,其中都江堰市建工建材总公司的出资金额为 214,242,370 元,出资比例为 25%(856,839,300×25%=214209825),拉法基中国的出资金额为642,596,930 元,出资比例为 75%(856,839,300×75%=64269475)。
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四川双马将达到控制都江堰拉法基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规定中的股权收购的定义。值得注意的是,四川双马只收购了都江堰拉法基的50%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处理: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拉法基中国,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由于拉法基中国的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如果其实际管理机构也不在境内,应属于非居民企业,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2372745250×10%=237274525元。
对于收购方四川双马而言,取得(对都江堰拉法基)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被收购企业都江堰拉法基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如果其它条件不变,拉法基中国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转让其持有的全部都江堰拉法基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通知》中规定的五个条件,但由于该重组属于跨境重组,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文件原文如此,笔者认为应该是之一才对),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对于本案例而言,上述条件无法成立。
如果不考虑跨境重组的额外要求,拉法基中国将转让股权的比例提高到75%,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被收购企业的原股东拉法基中国,暂不确认该股权转让所得。收购方四川双马取得对都江堰拉法基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64629475元(856839300×75%)。被收购企业:都江堰拉法基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另外,被收购企业的原股东拉法基中国在交易中取得了四川双马新股股权,该股权计税基础应按其原持有都江堰拉法基股权的计税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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