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土地评估入股上市公司再减持股份不能免个人所得税了 国税函[2005]319号文规定: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不征税,其财产转让所得纳税时间仍为个人股东转让、清算和收回投资时。据财税[1998]61号文《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在投资环节不对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即使其以后转让股份,也不能对其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319号文的规定会让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合理地规避非货币性资产增值应纳所得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8]115号文《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及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作了明确。 文件规定,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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