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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号专题】缪慧频副司长说执行浮动利率,对吗?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5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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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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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4-28 15:00: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缪慧频副司长说执行浮动利率,对吗?
    企业发生的借款在计算利息支出时,原税法规定,在参考银行同期利率时,还可以再按浮动利率计算利息支出,一并核算利息支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还执行浮动利率吗?
    执行。对吗?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有限制,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限制。
    那么,什么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借款利息支出扣除标准中核心的关键词是“金融机构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也就是“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那么浮动利率究竟是多少呢?由于浮动利率是以基准利率为依据计算来的一个区间,为了准确测算这个区间范围,下面梳理一下近几年我国的利率政策。

      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准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1993年8月21日,银传[1993]38号)
    浮动利率是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确定的利率,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要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可上浮20%、下浮10%的浮动幅度,依据产业政策、产品结构、信用评估后效益等级确定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

    ⑵ 《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 1998 年10 月19 日 )
    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小型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现行的 10% 扩大为 20% ,最低下浮幅度 10% 不变;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现行的 40% 扩大为 50% 。贴现贷款利率可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含浮动)。
      大中型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 10% 不变。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

    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39号)
    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中小型企业贷款(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扩大到30%,最低下浮幅度10%不变。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50%不变。对中小企业的贴现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上浮后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
    对大型企业贷款(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10%,最低下浮幅度10%不变。

    (4)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利率区间扩大到[0.9, 1.7]。假设以2002年2月21日央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5.31%为例,可以计算出商业银行浮动利率的下限为5.31%×0.9=4.78%,上限为5.31%×1.7=9.03%。这表明,在排除关联关系的限制影响之外,参照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借款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年利率未超过9.03%,其借款利息支出就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5) 但随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10月28日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规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可见,按照这一规定,扣除关联关系影响,参照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标准,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无扣除上限标准,无论金额大小,均可税前扣除。并且,近几年随着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货币政策调控,金融机构贷款的基准利率一路上升,以1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例,自2002年2月21日调整为5.31%起,历经多次上调,截至2007年12月21日调整为7.47%.
    由于从2004年10月29日起,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可以导致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水平可以根据自身目的和交易安排随意决定,这样可以无限增加利息支出,就会严重地侵蚀了税基。
      个人认为,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后,国税函[2003]1114号这个文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在应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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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5 09:14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2#
    发表于 2009-4-28 15:08:35 |只看该作者
    借款利息扣除注意税法规定( 转帖雷然 观点)
    企业资金的筹集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资金占用等等。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简称“新税法”)规定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那么,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呢?新税法与旧税法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文件在137号令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并对计算口径进行了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准予扣除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新旧税法都规定纳税人向金融部门借款(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的利息支出,都强调了实际发生原则,只有是实际发生的利息才准予税前扣除,两者规定基本一致。向非金融部门借款的利息,两者均表述为不高于或不超过“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但不超过的基础,前者是“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后者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机构”变“企业”虽然是区区两个字,但纳税人执行的利率标准却是不一样的。
    例如:2007年1月1日甲企业向乙企业拆借资金1000万元,合同约定年利率15.3%,借款期限1年,2007年1月1日甲企业当地金融企业一年期贷款实行的利率为10.40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基准利率(年)为6.12%。甲企业当地金融企业实行的利率10.404%构成为(基准利率6.12%+浮动利率6.12%×70%),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那么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15.3%(基准利率6.12%+浮动利率6.12%×150%)利率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没有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根据国税函〔2003〕1114号的规定,2007年末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借款利息1000万元×15.3%=153万元,年终汇算清缴无须作纳税调整,153万元的借款利息可全额在税前列支。
    再例如:2008年1月1日甲企业向乙企业拆借资金1000万元,合同约定年利率15.3%,借款期限1年,2008年1月1日甲企业当地金融企业一年期贷款实行的利率为12.699%(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基准利率为7.47%,浮动利率为5.229%),2008年末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利息1000万元×15.3%=153万元,年终甲企业应计算不允许税前列支的利息为1000万元×(15.3%-12.699%)=26.01万元,作应纳税调增业务处理。
    新条例第三十八条将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规定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此规定改变了旧条例“金融机构”的表述。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组织;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从事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济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性银行虽然都为金融机构,但中国人民银行属管理性金融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从事经营活动,商业性银行属经营性金融机构(性质为金融企业)。所以,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借款利率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1000万元×(15.3%-12.699%)=26.01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年终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至此,新条例第三十八条将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规定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排除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企业在实际业务中结算的借款利率应该是不超过金融企业执行的“基准利率+浮动利率”。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1-12-5 19:45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3#
    发表于 2009-4-28 15:32:49 |只看该作者
    基准利率是国家规定的,每个金融企业都是一样的,但浮动利率每个商业银行都有自己的浮动标准,最高的农村信用社的,是这样吗?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9-4-28 16:02:48 |只看该作者
    繆司长说的很对,浮动利率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应该继续承认。旧文件作废了也没有错,总局会发文件重新明确有关要求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09-5-5 09:46:45 |只看该作者
    。。。。。。。。。。。。。。。。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09-8-7 13:46:22 |只看该作者
    回帖是一种美德。。。国家政策不好发表评论。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1-3 09:16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7#
    发表于 2013-10-25 12:48:3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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