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63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解读] 新旧公司法对比(全文比较):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7-11-21 22:29: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旧公司法对比(全文比较):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新公司法( 2005 年)
    旧公司法( 2004 年)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九十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九十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