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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A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
B房地产开发公司
A与B之间有一个联合开发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B以买断方式运作该项目,B向A交纳项目管理费9000万元
2、
该项目的规划、建设、销售、物业管理由A方全权委托B方负责。
3、
B支付完全部管理费后,B享有该项目的全部收益,及承担该项目投资的全部风险,A不享有任何分成及收益。
目前的情况如下:
1、
B已向A交纳了3000万元管理费,A开据的是收据,说是等全部费用交齐后一次性开票。
2、
据说A为了这块土地花了5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已收到发票。
3、
目前工程还在打桩阶段,B已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并收到施工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抬头是B公司
现有问题如下:
1、
如果日后以A方的名义对外交税,则会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成本问题,所有工程款的支付人都是B方,发票抬头也是B方,税务局是否会认可是A方的成本,另外,B方交给A方的管理费用9000万元,是否也可以作为成本(土地出让金)全额扣除。还是说只让扣除9000元元中的5000万元而已,另外的4000万元只能作为期间费用(管理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条款进行比例扣除?
2、
如果日后以A方的名义对外交税,则会涉及到所税的问题,日后销售时是否需A方购买发票,收到的房子销售款可不可直接让用户交至B方的账户中?
3、
如果日后以B方的名义对外交税,还是B方交给A方的9000万元的问题,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使用权的名字没有变更,还是A方的名字) 银河飞雪:如果项目是以A为主体立项以及办理土地使用证的,那么开票、纳税等等事宜都应该由A公司去做,这个项目这样的运作方式确实有很多的隐患 请大家来讨论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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