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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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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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因文件执行日为2008年1月1日,所以将对房地产企业2008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相较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2008年前仅适用于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注意的变化条款很多,比如:
·对于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不再视同销售
·扩大了适用计税毛利率3%的保障性住房的范围
·统一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销售费用扣除比例
在中国税网3月18日登载的原创文章《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特别向企业提出注意如下风险:
1、核定征收方式要慎用。
新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据悉,目前仍有部分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对一些房地产企业在其成立时就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再按其实现的销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计税毛利率降低,调整了预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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