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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 替职工负担个税,不如直接增加收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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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斗
    2017-9-21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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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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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3-29 19:18: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目前,一些企事业单位经常为增加职工福利而替职工负担个人所得税,其实这种方法表面上降低了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但实际上职工福利并未因此改善,反而增加了单位的税收负担和纳税风险。

      本文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为例,分三种情况(个人承担税款、单位负担税款及单位提高个人收入)分析相关税负情况(详见附表),假设王某月工资收入10000元,表中分为A-王某自负税款、B-单位负担税款、C-提高收入个人负税三种情况。

      A:王某自负税款,王某每月含税工资10000元,其应缴个税为1225元,税后收入为8775元。

      B:单位为其负担税款,单位为王某所承担个税亦属于其收入一部分,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10000-2000-375)÷(1-20%)=9531.25元;个人应税收入11531.25元,单位为其承担个税1531.25元,此外,单位为其承担的个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单位需为此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82.81元,合计1914.06元,个人税后收入为10000元。

      C:提高个人收入降低个人税收负担,单位将原为个人承担的税款统一作为工资处理,不为王某承担税款,其应税收入为11531.25元,个人负税1531.25元,单位税负为0,个人税后收入为10000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单位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反而税负更重,个人反而多缴了个人所得税。同一笔收入,情形A个人所得税为1225元,情形B个税为1531.25元,比情形A多负担个税306.25元,虽然此个人所得税实际上由单位负担。

      单位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增加了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情形B单位替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属于与取得的收入无关的支出,因此1531.25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单位为此需多缴企业所得税382.81元,如单位人员较多,其调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将会很大。

      不仅如此,单位替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除增加税负外,还会有税务部门、企业及个人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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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帖最后由 阿斯兰 于 2009-3-29 19: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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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3-30 15:36: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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