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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风月无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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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房企新规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初看之印象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31#
发表于 2010-1-26 14:16:36 |只看该作者
挺好的,谢谢............

该用户从未签到

32#
发表于 2010-1-29 17:47:44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1-4 10:48
  • 签到天数: 47 天

    [LV.5]常住居民I

    33#
    发表于 2010-3-1 14:15:21 |只看该作者
    写的不借,太好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34#
    发表于 2010-3-11 14:34:53 |只看该作者
    不错不错,楼住分析的不错

    该用户从未签到

    35#
    发表于 2010-3-12 14:04:47 |只看该作者
    楼主辛苦了,谢谢。。。。。

    该用户从未签到

    36#
    发表于 2010-7-24 15:01:02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分享,辛苦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4-2 15:51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37#
    发表于 2010-12-15 22:45:18 |只看该作者

    预售阶段咋样缴纳所得税?

    国税发[2006]31号
    一、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国税发2009 31号文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到底扣还是不是不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新文件咋没提呢?文件不一样呀!

    [ 本帖最后由 绿色家园 于 2010-12-15 22:47 编辑 ]

    该用户从未签到

    38#
    发表于 2010-12-18 22:08:31 |只看该作者
    嗯   写的很好嗯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4-7-7 14:39
  • 签到天数: 349 天

    [LV.8]以坛为家I

    39#
    发表于 2013-4-15 11:28:23 |只看该作者
    还是看不大明白,基础太薄弱,有没原文件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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