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8 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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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新规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初看之印象
对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总体评价:“一场迟来的爱”
在全国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税务干部等各界人士望眼欲穿的期盼下,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终于于2009年3月6日印发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而地产所得税文件居然在汇算清缴已进入第三个月份的时候方才下发,可见总局“为纳税人服务”理念的实施任重而道远,纳税服务不是简单的多几个笑脸,更不是态度挺好,效率低下,真是“你伤害了我,还一笑而过”!
机关公文繁琐的流转程序使得31号文件同其他急需明确的所得税问题一样难产,非人之过也,制度使然,奈何!
粗略看来,新31号文件同草稿大体一致,但也略有不同。具有以下特点:
1、内容体系揉合了原31号文件以及总局一直酝酿出台的《计税成本扣除规则》,分为6章39条,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尤其是计税成本扣除一章的加入,使得地产企业计税成本有章可循,是纳税人重点需要研究的内容。
2、非常巧合的是文件号居然也是“31号文件”,将使得房地产所得税31号文件,更加深入人心,是比较开心和有趣儿的事情。
3、 比较起原31文件,一些规定趋于合理,属于略微松绑性质的文件,因此才说是“一场迟来的爱”。体现在:
(1)降低了预计计税毛利率的最低标准5个百分点,有效缓解企业资金链条的紧张情况。
(2)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允许预提配套设施成本、物业完善费用、报批报建费用,允许预提合同额10%的开发成本。
(3)取消了原31号文件强制要求企业完工年度成本结算,必须有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要求。
(4)明确企业结转收入和成本在汇算清缴期前即可,有利于企业多取得一些成本、费用票据入账。
4、一些敏感问题仍未明确解决途径,例如: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缴纳的税款无销售收入配比的问题、外资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期间费用问题等。
5、进一步明确地产企业不允许事前采取核定征收的征收办法,但在2009年税收任务空前紧张的前提下,预计仍将是一纸空文。很多省份,公然违背总局文件大面积对地产企业实施核定征收,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就看总局是否有决心捍卫自己所发文件的尊严,目前尚看不出这种决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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