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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赠送使用权车位的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2-5 11:34
  • 签到天数: 30 天

    [LV.5]常住居民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3-20 10:09: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因为人防改成的车位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不能买卖,所以只能租赁,但是我公司为了促进销售,以上车位不再对外租赁而是赠送,我想问的是:对外赠送的无产权的车位需要交税嘛?都交什么税啊?知道的大侠帮忙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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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9-23 20:49
  • 签到天数: 23 天

    [LV.4]偶尔看看III

    2#
    发表于 2009-3-20 10:36:24 |只看该作者
    无偿使用的年限是多少呢?为啥不把房产售价分拆为车位租金和房款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2-5 11:34
  • 签到天数: 30 天

    [LV.5]常住居民I

    3#
    发表于 2009-3-20 10:41:45 |只看该作者
    无偿使用年限是最大可使用年限,主要是为了促进销售,如果分拆的话,会有很多不方便。如果按照国税函2008年875号文,我是不是要分开计税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9-23 20:49
  • 签到天数: 23 天

    [LV.4]偶尔看看III

    4#
    发表于 2009-3-20 10:47:10 |只看该作者
    分拆是对企业有利的。无偿提供服务按规定是不纳营业税的,但是税务要视同销售,企业也没办法
    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7-24 18:13
  • 签到天数: 159 天

    [LV.7]常住居民III

    5#
    发表于 2009-3-20 13:35:44 |只看该作者
    无偿赠送的车位应并入房价计算收入,并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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