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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施工企业(含装饰及安装等)大量使用农民工,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业务。一般说来,均没有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采取造具《工资表》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这样的处理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
其一,需要劳务发票,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其二,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其三,还存在被政府社会保险机构查处的风险。
如何规避上述风险?
因此,本人建议:
施工企业在大量使用农民工的情况下,不能采取工资表形式支付工资了,而应该与“建筑劳务公司”(具有建筑劳务施工资质)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支付劳务公司劳务费,由劳务公司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施工企业根据劳务公司的劳务发票,计入“工程施工--人工费”。 这样,施工企业的上述三个风险即可规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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