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5-7-10 1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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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透所得税新规,规范工资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最近联合发布并于今年七月一日开始实施《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这项规定的实施,对于大多数内资企业来说由于较大辐度提高了税前工资扣除额,无疑明显减轻了企业所得税的负担。但是企业在实施这项规定时,还需要对通知中的一些细节问题进行深入、准确的理解。
一、 准确理解计税工资
我国当前会计核算中使用“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工资薪金的相关内容,在实际工作中我国不同的企业对工资薪金进行了不尽相同的细致的内部分类,在一张工资单上可能存在各种“工资”的名称,比如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书报补贴、交通补贴、房贴……等等不一而足。
而企业对于工资薪金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在对工资薪金进行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时有的企业就认为工资薪金只应包括其中的基本工资部分或其中的某几部分,对于企业对职工发放的其他名目的钱物直接计入期间费用,作为正常的税前扣除。
但实际上,由于我国会计与税务相关规定的差异,并不是所有的工资薪金(“应付工资”科目内核算内容)都能够在计缴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也就是说实际工资并不一定等于计税工资。
该通知中所说的“工资”实际上应该是税务概念中的计税工资。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的“工资薪金”概念,即:“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由此可见,通知所说的“工资”实际上包括所有企业雇员因受雇而取得的企业报酬,而从发放形式上,既包括货币又包括实物、有价证券。因此,在企业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时,应将所有符合以上特征的工资性支出予以计算,以免因认识问题而导致逃税的惩罚。
以一个职工人数为100人的企业为例,假设该企业本年度对职工发生以下相关支出:发放基本工资960000元,交通补贴48000元,住房补贴96000元,书报补贴24000元,年终奖金100000元,购物卡价值200000元,本单位产品价值500000元,另外,企业发放差旅费时并非凭合法原始凭证而采用“定额计算、现金支付”的方式仅以自制差旅费报销单列支,具体计算标准为省外出差100元一天,省内出差50元一天,本年度共支出80000元。由于以上支出都属于税务机关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因此该企业该年度的工资薪金实际支出总额为960000+48000+96000+24000+100000+200000+500000+80000=2008000元,
但按照通知的规定,可以作为计税工资做税前扣除的金额是1600×100×12=1920000元。
差额2008000-1920000=88000元需要做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以上的例子中,差旅费之所以也作为工资薪金列示是因为企业的做法实质上是一种补贴,如果以合法的外来凭证为发放依据的话,就可以作为期间费用合理抵税。(虽然,这部分支出,在会计核算上,从实务上,从符合会计准则角度上来说,只要手续齐全,就可以正式入账,且仍具有真实性,但是会计上认,税法上不认,所以,不合税法规定的的列支费用依据,税法上是不认的)
由此可见,在计税工资的认定和处理方面,企业应该非常谨慎,不要误打擦边球。
二、 合理使用税前扣除
企业还要明确并非所有的对职工的支出都要算在工资薪金之内,{ 就是要减少上例中的“被减数2008000”,被减数减少,而减数[税法上承认的数]不变,这样差额[即,核算应交所得税时针对会计利润调增数就变小了] }
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还明确以下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走账一般来说,走“应付股利”
(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这一部分,有的企业走“应付工资”,有的企业直接走“管理费用”或“应付福利费”——到底如何走账,是企业内部的事,也要看与员工所订合同中的规定)
(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注:这个可以做文章!也就是说,不走“应付工资”贷项提发给员工的支出,而是走“应付福利费”借项来支付,当然该企业是本来就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才行!》;
(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走账一般来说,是走“管理费用”
(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走账一般来说,是走“管理费用”
(六)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走账一般来说,是走“管理费用”
(七)独生子女补贴;;——走账一般来说,是走“管理费用”<这个没用过,也可能是走’其它应付款’吧?>
(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这一部分,有的企业走“应付工资”,有的企业直接走“管理费用”或“应付福利费”——到底如何走账,是企业内部的事,也要看与员工所订合同中的规定)
(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但在以上免税项目的使用中,企业还要随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一些新的对以上规定进行的补充限制条件,
以上的八项,一般情况下会计核算,都不走“应付工资”,但是企业会计核算上,若是入了“应付工资”,企业在汇算企业所得税时,该 部分在税法上,不是应付工资。
就是要减少上例中的“被减数2008000”,被减数减少,而减数[税法上承认的数]不变,这样差额[即,核算应交所得税时针对会计利润调增数 ] 就变小了。>
如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对可以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规定,
其比例不应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
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 正确判断使用范围
通知中的原则性规定是针对我国普通的内资企业的,
一些原按国家规定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
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按照“两个低于”原则,并需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
因此,企业还应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性质判断本企业的执行方向。
四、 对政策正确的理解是正确执行政策的关键所在。
权力和义务一向都是一对等值的砝码,
只有企业既能正确行使权力,又能履行义务时,社会和企业才能在天平的两端同时受益。
企业只有吃透通知的规定,才能从中最大限度获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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