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2036|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求助] 请问热心人,关于地上权、地役权和永佃权?能举说明吗?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1-15 11:13: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地上权、地役权和永佃权?能举说明吗?谢谢!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10-12 09:44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
    发表于 2009-1-15 12:00:02 |只看该作者
    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是传统民法对用益物权的分类,其中:

    地上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营造建筑物、其他工作物及竹木并对其营造的建筑物、其他工作物及竹木取得所有权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是指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他人土地承受负担的用益物权。  

    永佃权,是指以支付租金为对价,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永久性耕作或放牧的用益物权。在现代社会,永佃权呈消灭趋势。

    典权是指房屋所有权拥有者有将其房屋典当给他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房屋典当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  
    承典人与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订典契,约定回赎期限(即存续期),一般期限是3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还清典价,赎回房屋。  
    典价无利息,房屋无租金。典契中一般规定,到期不赎的,由承典人改典为买,也可经双方协商,续期再典。承典人除占有房屋供自己使用外,在典权存续期内,还可以将房屋转典,或出租给他人,并且可以典权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0-21 13:30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3#
    发表于 2009-1-15 12:02:47 |只看该作者
    呵呵,学习了,第一次听说这些 名词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22-1-5 11:33
  • 签到天数: 34 天

    [LV.5]常住居民I

    4#
    发表于 2009-1-16 13:30:25 |只看该作者
    谢谢,学习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09-3-12 08:27:56 |只看该作者
    谢谢!学习了!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