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新旧房界定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5〕13号)第一条规定,一、新建非商品房取得房屋所有产权后、新建商品房实现销售(或视同销售)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即为旧房,转让时按照旧房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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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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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七条规定:“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0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旧房的确认问题 二手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已转为自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超过一年的房产,均适用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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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20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