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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银河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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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号专题】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自用转作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探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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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8-10-10 12:25:55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71号专题】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自用转作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探讨


    根据(2006)31号文中视同销售的规定: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请注意上文条例中加黑处文字,我得出了一下结论: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那么可以肯定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还是留在该房产公司,也就是说没有转移,不可能符合其规定的确认收入的条件。

    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是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在固定资产出售取得实际利益时才需要缴纳。

    不知道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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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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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08-10-10 12:35:08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我一直想当然以为转了固定资产就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学无止境!知识在学习中才能得到更新,错误的认识才能得到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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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发表于 2008-10-14 12:36:19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明确了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已经没有自用转固定资产视同销售之说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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