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2]92号)相关规定: (一) 国家税务总局令 国税发[2012]92号第十一条规定,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布税务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发布税务规章,应当按照税务规章产生的程序进行。命令(令)属下行文,一般无主送、抄送。 如《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国税发[2012]92号第十四条规定,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向国内外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税收事项。公告应当公开发布,无主送、抄送。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三)国税发、国税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3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对“国税发”、“国税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根据国税发[2012]92号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国税发〔2004〕132号文停止执行。因此,自2013年1月1日起,“国税发”、“国税函”已被“税总发”、“税总函”取代。 (四)税总发、税总函 国税发[2012]9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1、税总发〔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向下级机关部署全局性税收工作,制定工作制度,提出指导性意见;下达年度税收计划和税务经费安排;对税收收入、重要工作、重大事件的情况通报;对下级机关或个人给予重大奖励、表彰或批评、惩处;机构的设置、变动;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与平级机关或有关团体单位的联合发文;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的通知。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 2、税总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向下级机关部署局部的、阶段性的或临时性的工作;对年度税收计划作局部调整;对税务经费作局部和临时性的安排;对税务日常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一般性的表扬或批评;与平级机关商洽事宜、答复问题或报送需要平级机关核批的事项;转发上级机关的一般性文件、平级机关与税收工作有关的文件;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予以批复;对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等。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风险管控做好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4〕168号)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上答疑: (一)税务总局对某个下级机关的请示进行批复时,如果批复仅对个别单位作出并且没有抄送其他单位的,该批复仅对其主送单位和批复中提及的个别问题具有约束力。如果该批复中涉及事项需要其他有关单位执行或周知的,可以抄送有关单位,该批复对主送单位及被抄送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二)税务总局的文件主要有:税务总局令(规章)、税总发、税总函。税务总局令属于税务部门规章,其效力及于全国(除港、澳、台地区)。税总发、税总函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具体适用地区根据主送单位、抄送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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