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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59号文件,新开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可以预先取得增值税专用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8-25 09:03
  • 签到天数: 155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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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5-9-10 09:41:54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各位老师:8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2015)第59号中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新开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遵照以上规定,先去国税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亦未取得收入,在前期业务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待“营改增”后,向出票单位重新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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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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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8-25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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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2#
    发表于 2015-9-10 14:31:21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现在先申请,将来有个理由就是说公司在“认定期”,这样税局总不会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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