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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税务局在酒店业专项检查中房产税存在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12 17:13
  • 签到天数: 69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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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5-1-20 15:22:53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今年我局开展酒店业专项检查已暂告一段落,检查中发现,房产税存在如下问题:
    一、出租房产不按租金计缴房产税。这是酒店业最普遍的偷税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产税分为从价征收和从租征收两种类型。从价征收的房产税,是对自用房产征税,其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从租征收的房产税,其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企业申报纳税时由于按租金收入纳税的税负较高,故以自用房产按房产原值申报纳税,混淆纳税依据,达到少交房产税的目的。

    二、更新改造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装修费用、修理费用等,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计提折旧,却不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如果该酒店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更换了上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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