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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吴学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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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号专题】关于甲供材的处理-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取得发票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12-31 16:08
  • 签到天数: 72 天

    [LV.6]常住居民II

    1#
    发表于 2009-5-24 18:23:54 |显示全部楼层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甲供材”方式提供建筑材料,在理论上建筑施工方全额结算建筑工程款,即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材料的行为,应缴纳增值税。税收实务中,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计缴增值税,只是没有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事实上因为纳税人资格的限制,也不可能进行抵扣。对此,税务机关一般是认可的。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我们不妨改变一下整个甲供材的流程,由建设单位将甲供材的专项款打给施工方(专款专用),再由施工方购买建设方指定的“甲供材”。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如果建设方的老板还想吃掉甲供材差价的形式下,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增值税的涉税风险是相当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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