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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石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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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号专题】视同销售税收带来的困惑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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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8-26 08:49:51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有个问题,想请大家来讨论:
     2007年按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固定资产,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交企业所得税,假设“开发产品"100万元,当地税务价格按15%的利润率计算应税所得15万元,按33%的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95万元,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也是100万元,2008年以130万元的价格将其出售(不考虑折旧),资产转让收入30万元,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整个业务来看,这部分实际只有30万元收入的所得,按45万元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视乎不太合理,我认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是115万元,才能使这笔业务前后的所得趋于一致,请各位高手帮助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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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8-8-26 09:41:00 |显示全部楼层
不对吧,税务机关就是按(100*15%)作为课税所得征税的,帐外调整所得额的,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还是100万元。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8-8-26 09:42:39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是营业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8-8-26 09:46:45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所得税计算时是可以扣除固定资产成本的,怎么可以按固定资产的原值一并计算所得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08-8-26 09:49:43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假如2008年不进行转让,若干年后财务人员和税务专管员工作调动,这部分税金能抵回来吗?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08-8-28 10:49:15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税务机关认为该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只能是100万元,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作为帐外调整的,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是100万元,不允许按115万元计入固定资产,只能按100万元计提折旧。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08-8-28 10:53:54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机关认为这笔业务不是评估增值,不用调账,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中作为视同销售业务增加纳税所得额。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08-9-1 10:21:01 |显示全部楼层
春雷有雨: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所以你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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