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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号专题】视同销售税收带来的困惑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2013-9-11 08:48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1#
    发表于 2008-8-26 09:25:45 |显示全部楼层
    你理解错了。按31号文规定,你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是100*(1+15%)/(1-5%)*0.33=39.95万元
    相应的,你单位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税务认同部份是121.05万元,
    你单位转让金额是130万吧。(230万可能是你打错了吧)
    实际收益才是8.95万元,应该就这8.395万元补交企业所得税。今年的税率就是25%啦。


    另外,这个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自用视同销售交企业所得税的规定,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执行,就作废了。

  • TA的每日心情

    2013-9-11 08:48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08-8-26 09:26:41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你的交的企业所得税有效,转让时可抵。不用重新交纳121.05万元部份的企业所得税了。

  • TA的每日心情

    2013-9-11 08:48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3#
    发表于 2008-8-27 09:49:08 |显示全部楼层
    一、开发产品转固定资产视同销售开发产品交纳了企业所得税,但不交纳营业税。开发产品----固定资产,再出售固定资产时还要重新全额计算所得税是不是不合理。成了二次交纳企业所得税了,只就差额部份计征还算合理。
    二、组成固定资产的计税价格就应是100*(1+15%)/(1-5%)

  • TA的每日心情

    2013-9-11 08:48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4#
    发表于 2008-8-30 08:17:25 |显示全部楼层
    营业税的计税价格是:100*(1+15%)/(1-5%)=121.05万元
    视同销售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应是:(121.05-121.05*5%)*33%=37.95万元

  • TA的每日心情

    2013-9-11 08:48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5#
    发表于 2008-8-31 14:34:09 |显示全部楼层
    是呀,仔细看一下所得税实施细则,不难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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