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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补充协议也要缴纳印花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5-4-22 14:17
  • 签到天数: 81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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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3-9-26 16:44:22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案情简介:某企业是南京A集团公司与意大利一家公司合资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前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房是租赁南京A集团公司的,双方已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房屋租赁合同》。由于签订时未明确具体租金,只贴花5元。成立合资公司后,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A集团公司与该合资公司又达成并签订了一份对原《土地使用权、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补充协议”,明确该生产经营用房的年租金为100万元,协议有效期一年。该企业负责人认为“租赁补充协议”是对原《土地使用权、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不是新的合同。故未按协议记载金额缴纳印花税。根据上述情况,税务人员依法对该企业作出了补征印花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并处以应补税款1倍罚款。

        税务分析
    此案的焦点在于该企业认为补充协议只是对原合同的补充,不是另外书立的新的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其实,这是对印花税的误解。首先,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一经书立或领受,就要按规定贴花;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上述企业签订的生产经营用房“租赁补充协议”,属于财产租赁合同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在书立和领受时贴花。企业在协议签订之日时应按“财产租赁合同”的适用税率千分之一,乘以协议记载的租赁金额计算贴花;第三,针对该企业未按规定贴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条)第64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人员提醒广大纳税人:对企业签订的补充协议,也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以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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