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21-12-10 0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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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号文的立法精神也应该是把土地税列入“土地征用费”里,没有土地征用,哪里来的土地使用税?况且“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性质基本相同,只是征收主体不同。
实际上新31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 “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中可以理解为包含了“土地使用税”。因此出现了一些地区对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计入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的解释。
问题是这样计入成本对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利,一些主管税务机关就出台对征税有利的解释,这样可以一可以增加税收,二可以避免执法风险。毕竟税收的第一职能是组织收入。
解决的唯一办法是总局下发文件对此进行明确。当然对于大多争议问题总局不会主动解释,除非有省市向总局书面请示才能以批复或通知的形式对此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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