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4-5-4 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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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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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施工企业的会计,原来老会计去世了,我才接任几个月,最近税务稽查部门来稽查,提出了很多问题,我也不是很明白,请各位老师帮一下忙。
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公司基本没有自己的业务,都是挂靠业务,公司收取3%的管理费,原来老会计的账务处理是根据项目经理的开票金额记收入(均以公司名义开票,并附征了2%的个人所得税),该收入减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上交公司3%的管理费后确认成本,地税稽查时提出收取的管理费还应交营业税,说成本费用难以确认,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建安收入*8%为应税所得额。
请教各位老师,这样征税有问题吗?项目经理开票时附征2%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当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吗?
还有每年劳动局都有困难调剂基金拨付,用于员工的基本老养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劳动局下发时,公司是记在长期应付款——劳保基金的贷方,交了保险后便记长期应付款——劳保基金的借方,账户基本上没有余额。而且这个账户是和劳动局共管,公司没有支配权。现在地税认为该笔拨款也应调增收入,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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