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1-11-4 0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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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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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儿碰到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网上能找到案例),出让人为国土资源局。土地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及时交清,并已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求助大家:该土地的土地使用税该不该交,如何交或不交,最好说明理由;其他相关信息提供如下:
1、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人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虽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二条中约定,出让人每延期提供土地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0.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但碍于国土资源局为政府部门,谁敢跟他打官司啊!现在还在向其讨要该宗土地。
3、另有[89]浙税三048号《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纳税。
我们这种情况算不算“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假如我们这种情况算“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土资源局,凭法院受理书作为“权属纠纷未解决的”证据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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