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问题:“6、无正当理由,以明显偏低价格将商品房销售给本公司股东及相关联企业及个人。”
学习体会: 一、关联企业的规定 1、关联企业的确定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⑴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⑵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⑶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征管法实施细则) 注意:这里指限制了关联企业,对于股东、管理人员等相关联个人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2、可以调整的情况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⑴ 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⑵ 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⑶ 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⑷ 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⑸ 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3、调整的方式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⑴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⑵ 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⑶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⑷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4、非关联企业的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收征管法) 注意:实际上,这一条的杀伤力要比关联企业的要大,因为无论税务部门能否证明关联企业,用这一条就可以通杀。 举个例子:在房屋销售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工商、税务、银行、房产等机关和部门的人员来买房子,要求给点优惠。正常标价单价6000元,给他们优惠后4500元(当然还是要比成本高),如果碰到个较真的税务人员,非要按这一条卡,可真就没有法子了。
二、营业税的依据 只有我们了解有哪些关联部门和企业,了解各种各样的规范、规定和业务流程,才能真正的把业务作得更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