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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务]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涉税风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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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11-1 22:18: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涉税风险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继续教育培训中心   朱克实博士

         某公司在外市承揽了一项工程,工期大约5个月,准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该公司营业税是在地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税部门缴纳,他们询问应如何申请开具《外管证》。开完《外管证》就不存在涉税风险了吗?
    一、《外管证》开具的税法规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是指办理具体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依照设置权限的规定,具体涉税事项应由哪级办理的,哪级税务机关就是主管税务机关。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对总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应当根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企业外出经营活动作出相关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企业所有应税所得纳入监控范围,企业申请开具《外管证》后,企业所得税可以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核算并申报缴纳。因此,国税部门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外出临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纳税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国税部门申请开具,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外出临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纳税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地税部门申请开具,即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分行业或项目),应按《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及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并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如果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则分别向经营地国税、地税办理报验登记登记)。
    同时纳税人还需注意的事项是: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二、《外管证》项下的总分机构缴纳税款的规定
    1.所得税规定:
    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第六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2.营业税规定:异地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无需再次申报。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增值税规定:
    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或委托异地商场代销货物缴纳增值税问题:(1)固定业户临时到异地销售货物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凭此证明到异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回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亦回机构所在地补开。对未持有效证明的,销售地税务机关一律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对委托异地商场代销货物的,企业凭收到代销单位——商场发回的代销清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三、《外管证》项下的缴纳税款风险
    由于我国是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因此,作为地方税的营业税属于地方收入,实际执行上述政策过程中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回到原来总机构所在地很难再给予抵扣。
    对于没有办理《外管证》的单位,在外地开展业务按税法规定要求就地缴纳,而缴纳之后也不允许回到机构所在地抵扣,这也造成了重复纳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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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25 21:28:42 |只看该作者
    后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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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26 10:32:26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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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8-15 15:11: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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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8-15 15:11: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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