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1-12-29 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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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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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客观公证的立场,我觉得无论财务还是办公室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不过在具体问题上体现出来而已。首先,如果集团有财务制度或探亲假制度,那么下属分公司遵照执行,我觉得与流程无关,因为财务不仅是只核对金额的,作为外派财务更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否则财务审核就失去了意义;其次,如有疑问不是拿着单据找来找去,而是要么自己先向当事人了解清楚,不告知公司规定,明确表达是否符合公司制度规定,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可告知应有授权人签批单附后,由其自己完善手续后再来报销(也就是手续现在还没有走到你这里);要么直接与办公室商量此事,协商不成,走前述程序,这样就可以化解部门间矛盾,并让当事人清楚并不是你在难为他,也不会给办公室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制度无论其他部门是否知道,当然这是由办公室负责公示的,财务应该都会有备份的,如果没有应积极查找,而不应以没有为由上交矛盾。
纯属个人观点,如有不妥见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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