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3506|回复: 1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法规解读] 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建筑业税收政策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4-8 23:22: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一、建筑业营业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号)

      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

      (二)税目及税率

      1.税目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为办理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2.税率

      建筑业税目适用3%营业税税率。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8-27 14:31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13#
    发表于 2012-4-9 22:23:36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12-10 09:33
  • 签到天数: 1580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12#
    发表于 2012-4-9 13:38:30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4-28 10:32
  • 签到天数: 509 天

    [LV.9]以坛为家II

    11#
    发表于 2012-4-9 09:31:26 |只看该作者
    再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4-28 10:32
  • 签到天数: 509 天

    [LV.9]以坛为家II

    10#
    发表于 2012-4-9 09:29:53 |只看该作者
    先回复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2-6-16 08:14
  • 签到天数: 14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9#
    发表于 2012-4-9 08:27:12 |只看该作者
    好资料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9-12 19:31
  • 签到天数: 1098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8#
    发表于 2012-4-9 07:49:55 |只看该作者
    先回复,再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7#
    发表于 2012-4-8 23:26:39 |只看该作者
    八、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

        4.《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

        (二)项目登记

        纳税人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承揽的建筑业工程实行项目登记管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一般登记和简易登记。

        1.一般登记

        (1)纳税人承揽的建筑工程项目在江苏省范围内且合同金额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

        (2)纳税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承揽涉及总分包的工程项目。

        2.简易登记

        纳税人承揽的在江苏省范围内且不符合一般登记条件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申报征收

        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发票管理

        纳税人取得项目工程款项并符合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应分别按工程项目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已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具发票。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Dai.开票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后可自行按规定开具。

        Dai.开票纳税人必须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Dai.开《建筑业统一发票(Dai.开)》。Dai.开票纳税人每次申请开票时,必须先行缴纳税款后方可予以开票。开票时缴纳的税款在按月办理纳税申报时作已缴税款处理。

        2.发票开具规定

        下列情形所涉金额不得在建筑业发票上开具:

        (1)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价款;

        (2)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销售额;

        (3)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项目清算

        1.清算分类

        建筑业项目清算包括预清算和最终清算。

        (1)进行一般登记的建筑业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预清算:

        ①外来施工方承揽本地的建筑业项目;

        ②本地纳税人承揽本地建筑业项目,且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③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预清算的。

        除进行项目预清算外,还需按规定进行项目最终清算。工程涉及总分包的,由总包方办理预清算和清算。项目预清算只进行一次。

        (2)进行一般登记的建筑业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项目最终清算:

        ①工程项目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已完全发生的;

        ②合同终止或解除的;

        ③申请办理项目注销登记的;

        ④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建筑业项目清算手续的;

        ⑤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内容

        在办理项目预清算和最终清算时,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工程决算价款、历史开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纳税记录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出具《建筑工程项目(预)清算表》,并清缴已发生纳税义务的各项税款。

        (六)项目注销

        办理项目最终清算后,纳税人应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报送《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和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经审核确认工程项目应履行的清算义务和纳税义务已全部完成的,应给予办理注销登记。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应在相关分包方已全部办妥注销登记手续后,总包方方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总包方取得分包方的确认授权书,并经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分包工程项目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已全部完成的情况下,总包方可代分包方办理注销登记。

        对完成最终清算且纳税义务已完全履行的建筑项目,经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直接办理项目注销。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6#
    发表于 2012-4-8 23:25:36 |只看该作者
    七、建筑业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6.《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42号)

      7.《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108号)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

      1.基本规定(详见附表)

      2.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特殊规定

      (1)跨省

      省外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2)省内跨地区

      省内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暂不就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应附送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四)外出经营税收证明管理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征收方式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应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

      应用示例:某建筑企业总机构A所在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在南京市承揽一建筑工程,该南京工程项目部B系总机构设立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无锡市成立一分公司C;在浙江省某市承揽一建筑工程,该工程由总机构A在该市设立、直接管理的项目部D负责。

      分析:项目部B系总机构A在江苏省内跨市设立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根据苏国税发[2010]108号规定,江苏省内跨市项目部B不就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A统一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内分公司C,省内符合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苏国税发[2008]42号规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均在我省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

      浙江省项目部D,系总机构A设立的直接管理的跨省项目部,项目部D应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就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A,在预缴所得税时,可先扣除已由项目部D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根据国税发[2008]28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5#
    发表于 2012-4-8 23:25:15 |只看该作者

      六、建筑业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1号)

      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5号)

      (二)基本规定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在江苏省境内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

      1.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2.对于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0.8%。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