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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置顶】房地产开发企业财税问题在线答疑(主持专家:樊剑英)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7-5-4 11:42
  • 签到天数: 36 天

    [LV.5]常住居民I

    41#
    发表于 2011-4-1 11:24:05 |只看该作者
    土地出让合同缴纳的印花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6-15 16:45
  • 签到天数: 2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42#
    发表于 2011-4-3 10:44:33 |只看该作者
    请教,前两个年度的往来款利息今年计算开票入账,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27 10:11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43#
    发表于 2011-4-4 17:35:59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曹军 于 2011-4-3 10:44 发表
    请教,前两个年度的往来款利息今年计算开票入账,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以前年度计入应收利息,则本年度冲应收账款即可,否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6-9 07:27
  • 签到天数: 471 天

    [LV.9]以坛为家II

    44#
    发表于 2011-4-5 10:15:48 |只看该作者

    业务招待费向后结转3年

    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第十条第二款 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并没有说明国税发【2006】31号作废,所以该条应该还适用。
    不知理解对不对?请老师指教!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6-9 07:27
  • 签到天数: 471 天

    [LV.9]以坛为家II

    45#
    发表于 2011-4-5 10:35:50 |只看该作者

    “拆一还一”的发票金额怎么确定?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规定,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3、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请问:对“拆一还一”营业税计税基础和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计税基础不同,前者按成本价格,后两者按市场价格视同销售同时计入成本,那么发票是按成本价格开具还是按市场价格开具?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27 10:11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46#
    发表于 2011-4-5 19:32:52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苍生笑 于 2011-4-5 10:15 发表
    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第十条第二款 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 ...


    尽管2009 31号文没说它作废,随之总局文件清理公告已经明确其失效。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27 10:11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47#
    发表于 2011-4-5 19:35:0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苍生笑 于 2011-4-5 10:35 发表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规定,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
       ...


    我认为此为特殊情况,应按公允价值开具发票,缴纳营业税属于特例,可以核定营业额。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6-9 07:27
  • 签到天数: 471 天

    [LV.9]以坛为家II

    48#
    发表于 2011-4-6 08:14:46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师释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27 10:11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49#
    发表于 2011-4-7 13:42:02 |只看该作者

    给予既将退休人员企业年金一次性补偿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给予既将退休人员企业年金一次性补偿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贵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27 10:11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50#
    发表于 2011-4-8 11:39:50 |只看该作者

    “拆一还一”如何开具发票?

    原帖由 税中望月樊剑英 于 2011-4-5 19:35 发表


    我认为此为特殊情况,应按公允价值开具发票,缴纳营业税属于特例,可以核定营业额。


    对于“拆一还一”苍生笑问题再答:
        站在被拆迁户的角度考虑,其所获得的房屋应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应依据“销售不动产”发票办理,可以参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一条(一)规定: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因此,“拆一还一”应按公允价值开具发票。

    [ 本帖最后由 税中望月樊剑英 于 2011-4-8 11:41 编辑 ]

    点评

    樊老师:对于拆一还一的开具发票问题,我认为应该根据拆迁安置协议开具,并且开具发票时将安置面积与按照市场价格补交面积差额部门分别注明开具(可以在统一发票上开具),因为拆迁安置协议是办理产权证的依据,同时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2-20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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