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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斯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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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房地产公司“会所”的开发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4-3 11:26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1#
    发表于 2009-9-2 11:14:2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看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5-28 11:01
  • 签到天数: 32 天

    [LV.5]常住居民I

    12#
    发表于 2009-9-2 11:56:33 |只看该作者
    有价值的资料就要好好学习一下

    该用户从未签到

    13#
    发表于 2009-9-2 14:03:39 |只看该作者
    会所的开发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1-22 11:29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14#
    发表于 2009-9-2 14:11:31 |只看该作者
    如果会所的权属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可以作为配套设施,在税前扣除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15#
    发表于 2009-9-2 14:11:58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下,比较有用,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1-3 12:21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16#
    发表于 2009-9-2 14:21:44 |只看该作者
    是否可从配套工程费列支?

    该用户从未签到

    17#
    发表于 2009-9-2 14:52:56 |只看该作者
    回帖,看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1-22 11:29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18#
    发表于 2009-9-2 15:22:23 |只看该作者
    这个事隔好资料,一定要看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1-22 11:29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19#
    发表于 2009-9-2 15:31:24 |只看该作者
    售楼处、会所等权属问题关系重大。
    售楼处在项目建设初期就已建成并交付使用,应转为固定资产,提取折旧。而会所,如果属于非营利性质,才可作为开发产品,在项目完工结算时才能进入计税成本。如果开发商自用,必须作为开发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不能作为抵税项目。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1-5 17:07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20#
    发表于 2009-9-2 16:15:01 |只看该作者
    会所做为配套设施,应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所发生的开发成本可以税前扣除。应提供移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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