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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物业公司会计实务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6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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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1#
    发表于 2009-1-4 15:52:5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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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7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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