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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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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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营业税规定将“代收代付”性质的价外费用要合并主营业务收入中申报纳税,这不但与《条例》有矛盾,而且也不合理,制约着许多服务型企业的发展。本文就“代收代付”的不合理性进行详细阐述说明,并提出加以解决的办法。以期引起上级税务机关的重视。
“代收代付”款项并入营业额计税的是否合理
阮观健
1994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引入一个“价外收费”概念,即纳税人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代收、代垫款项、集资费、基金等费用,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财务上如何处理,均要并入主营业务申报缴纳营业税。要正确把握是否将“价外费用”并入营业收入纳税,关键是看企业(非代理企业)在收取代收代付款项同时是否有偿提供了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也就是说,企业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时,在收取主营业务价款的同时收取了代收代垫款,应并入应税项目收入中缴纳营业税。其特点就是一笔价款中包含了劳务价款和代收代垫价款,二者不能分割。举个例子,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向业主收取售房房款并开具预收购房款(或开具售房发票)时,向业主收取已代垫的安装煤气管道、闭路电视费用,不论开发商财务上如何核算,价款是否收到,均应将代收代垫款项目合并主营售房收入中一并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代收代付”与《条例》中“代理业”规定有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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