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在待出售期间临时租出是否计提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在待出售期间临时租出,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2009)31号文
第二十四条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这一条是否使用“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在税收上是否按12个月标准确定可否计算折旧。
大家一起讨论!!
扬州税院的教授们意见也不一致,高金平老师说可以,辛连珠老师说不可以。哎,不知道听谁的了
高金平老师说可以,非常有道理;辛连珠老师说不可以,人家有法律依据。
财税[2007]80号:“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是辛连珠老师说不可以的法律依据。
个人认为辛连珠老师观点不正确。
文件说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这里说的是处置时才要按历史成本,但是,这里并没有说平时的处理也按历史成本啊。
云中飞非常尊敬辛连珠老师,但是,这一次,她比较固执。 |